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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警方回应:警方做法合法合规,希望通过法律途经解决此事

2016-09-27 | 来源: 吉林市公安局

  9月26日,吉林市公安局新闻办负责人李德彦向中国吉林网记者回应:此次事件中,警方做法合法合规,希望吴忠锐家属通过法律途经解决此事。

  首先,关于事发当时的经过以及缺乏监控摄像头方面,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原副局长刘峰表示,经过周密的调查、取证,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3年5月13日8时21分,吴忠锐(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无业)到吉林市公安局主楼一楼门卫处,自称是“治安支队支队长”,并要求见局长。保安员在核实其身份的过程中,吴忠锐突然破口大骂,并欲强行爬入值班室登记窗口。在阻拦过程中,吴忠锐将保安员手指咬伤、手表拽下摔在地上,并用脚蹬踹门禁玻璃和登记台。因有冒充警察、暴力冲击公安机关、伤人和损财等违法行为,保安员迅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等待处理期间,民警到达现场,并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吴拒不配合,并踢打推搡民警及保安员。在控制过程中,民警及保安员发现吴忠锐突然发病,即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迅速到达,并将吴忠锐送到吉林市中心医院,但吴忠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事件是吴忠锐自行到公安机关,冒充人民警察,欲强行闯入公安机关,并且致使保安人员受到轻微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吴忠锐已经触犯法律规定,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吴忠锐想一走了之,于法不容,所以会有监控显示将其拉回的镜头,不过,保安将其带回都是依法的行为。吴忠锐被带回后,又拒绝民警的检查盘问,并且对民警进行推搡、踢打,而公安民警始终保持克制,坚持严格规范执法,这点已经被法医鉴定所证实。吴忠锐的上述违法问题只是因为本人已经死亡,依法不予追究,但绝不能因此让其姐姐吴忠萍拿不是当理说。”刘峰称,至于事发地点,当时确实没有监控摄像头。

  “安装摄像头是各单位安保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监控全覆盖。此案当中恰巧案发地点没有监控,吴忠萍一方不能因此强行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监控录像,也不能据此臆断公安机关故意销毁证据。”刘峰称。

  其次,关于吴忠锐到底是在公安局内死亡还是在送医过程中死亡还是到医院后死亡,吉林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人王远斌认为,人已经死亡,至于在何处死亡,并非本案的关键。“死亡地点认定的权威部门应当是医院,如果执意探求真相,还应到医院请教医生。”

  第三,关于尸体肚脐部位“6个黑点”的方面,刘峰介绍,事情发生后,吉林市公安机关考虑到吴忠锐死亡事件发生在公安机关,为了增加案件的透明性、公正性,避免产生歧义,船营公安分局主动提出可由吴忠锐家属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为此,吴忠萍向船营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办案单位不仅充分尊重了吴忠萍的上述要求,还根据本案的特殊性,提请由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对司法鉴定进行委托。

  “对吴忠锐的司法鉴定作出之后,家属提出了吴忠锐肚脐周边曾经有6个黑点的问题,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提到‘所取脐周皮肤未见异常’。”吉林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人王远斌说,现在吴忠锐的尸体依然保存完好,如果吴忠锐家属执意认为尸体有黑点问题,并且质疑黑点是电击所致,双方可以委托法医,随时进行鉴定,以澄清事实。

  第四,关于此事的性质及侦办单位方面。吉林市公安局新闻办回应称:事发后,吉林市公安局立即通知吴忠锐家属。同时,按照刑事诉讼的属地管辖原则,由船营公安分局依法对事件进行调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同步介入监督。经调查取证,船营公安分局和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均认定吴忠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对此,吴忠锐姐姐吴忠萍不服,到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吴忠萍申诉给予了书面答复:1、保安员制止吴忠锐强行进入吉林市公安局办公楼内的行为属于履行保安员职责的行为;民警对吴忠锐冒充警察和打骂保安员的行为进行盘查询问,属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2、调查的证据表明,民警、保安员的行为都是依法规进行,没有发现其中有不合法或不当的行为。3、民警和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控制正在实施打骂民警和保安违法行为的吴忠锐,主观上不可能预见到吴忠锐会发生死亡的结果,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吴忠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4、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理由成立。5、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审查意见正确。

  “既然已经确定是意外事件,当然就不需要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吉林市公安局控申处处长尚楚翔介绍。“另外,网络报道中,提到吴忠萍接到过恐吓电话,但是,我们此前与其家属进行多次接触沟通过程中,从未接到吴忠锐家属关于被恐吓的反映。”

  “第五,关于尸体尚未归还死者家属方面,我们吉林市公安局对此问题的态度是:如果某一方当事人对死因、伤情等相关因素有异议,或者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鉴定时,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把尸体作为证据载体予以妥善保存。如果鉴定工作结束,并且各方没有异议,死者家属可以将尸体领回处理。”王远斌介绍,“事发3年来,吴忠锐家属从来没有要过尸体。现在,如果吴忠萍及其家属对死因和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可以随时提出领回尸体要求,我们肯定会归还。”

  “事实上,吴忠锐事件发生后,吉林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局长多次接访,而且曾和省公安厅控申处、法制总队负责人在省公安厅共同接访。局长曾经当场提出两条意见:第一,如果家属对吴忠锐的死亡原因有异议,可以随时再次要求鉴定。如果新的鉴定意见证明民警或者保安对吴忠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一定依法处理,绝不袒护或者姑息;第二,如果吴忠锐家属对法医鉴定意见无异议,那么相关民警和保安也就相应地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也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吴忠锐事件发生在公安机关,吴忠锐本人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和民警、保安的盘查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吴忠锐死亡的诱因,那么公安机关愿意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民事赔偿金额可以在依法的情况下,双方予以协商确定。”吉林市公安局控申处处长尚楚翔称。

  尚楚翔介绍,“吴忠锐死亡事件发生在公安机关,对此我们非常遗憾,我们对家属由此产生的伤痛也非常理解。根据现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以及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我们认为,吉林市公安机关民警对吴忠锐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我们现有的法治状况下,考虑到吴忠锐上有老母、还有刚成年的儿子,在法治框架内,最大限度地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吴忠萍曾经向公安机关提出300万元的民事赔偿数额,而且至今依然坚持不变,而公安机关经征求律师的意见,最高数额应当在55万元左右。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吴忠萍的高额民事赔偿要求,公安机关实在无法满足。此事有关争议的最终解决,依然要靠法治。捏造事实、混淆视听、主观臆断、诽谤施压,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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